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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收退费管理制度

来源:本站 作者: 超级管理员 时间:2009-08-31 访问次数:891

北京东方文化艺术研修学院

学生退费管理制度

为促进北京东方文化艺术研修学院的健康发展,维护我院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北京市教委京教民[2009]3号文件《北京市民办学院退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文件精神,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关于学生退学退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所退费用是指:学院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二条 本院是按照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院,学生退费也按学年计算(不按学期处理)。

第三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院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院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院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四条 学生在入学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院应退还70%的学费;学生在入学一个月后、两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院应退还50%的学费,学院按照实际发生的教育服务情况扣除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入学两个月后,提出退学的,学院不再退还学费和代收代管费用。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院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退还剩余相关部分费用。

第六条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短期、业余培训班的学生在开学一周内提出退学的,学院退还学费的二分之一;开课一周后,两周内提出退学的,学院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 本院宿舍是包租:即开学前由学院按协议规定将租金预先垫付给物业集团公司,学生入住后所缴纳住宿费不因退学而退住宿费。

第九条“开始上课时间”的界定:①新生:自“入学教育”开始计算时间(《教学大纲》中包含“入学教育”科目);②插班生、晚报到的新生:自办理入学手续,正式插入班级上课始;③其他在校生:自学年第一门专业课开始计算时间。

第十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学生:经学院审批,只办理休学手续,不办理退费手续;经学院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将学费转入下一学年使用。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违法违规或被司法部门拘留,按学生管理制度被学院开除的学生,不予办理任何退费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提出退学,应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班主任告知家长确认,请家长提交书面材料并签字后,班主任将双方书面材料交教务处协助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 教务处以学生入学至该生向学院提交书面材料时间为准,计算学生在校时间,报学院办公室审批。自收到学生书面退申请始,院办应于两周内给予学生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撤销退学请求,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留校就读。

第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要求复学,应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复读手续。经学院审核批准后,交由教务处按规定安排年级、班级就读,并通知相关班主任。

第十六条 学生与学院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可以向学院纠纷调解部门(院委会)提出申诉,调解部门进行复查协调,并在两周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调解部门复查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审批机关进行信访。

第十八条 学生与学院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院办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东方文化艺术研修学院

20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