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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来源:本站 作者: 东艺 时间:2020-01-30 访问次数:1289

北京东方文化艺术研修学院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北京东方文化艺术研修学院

第二条 学院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院办学宗旨: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育,引导学生自尊自信自立强,遵循习总书记提出的“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1号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刘博生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事会的其他授权。

本单位开办资金:300万元;出资人:刘博生;出资金额:300万元。

本院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本单位类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办学内容:高等教育培训(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 本院设立事会,其成员为七人;本院最高决策机构是事会,实行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本院事会由七人组成,事由出资者、党组织、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设事长一人,事会成员均应具有十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事会成员任职条件是:

(一)品行端正,素质高。

(二)教学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

(三)有高度的责任心,身体健康。

事会成员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事;

(八)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学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学院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事会会议:

(一)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事会。

第十   事会设事长1名,副事长1-2名。事长、副事长由事会以全体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  事长协助事长工作,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事长指定的副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 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事代为出席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 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事出席方可举行。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事审阅、签名。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事可免除责任。

    事会记录由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 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事会会议;

(二)检查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院院长对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拟订本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 本单位设立监事三人。

监事任期与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      监事在举办者、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院财务;

(二)对本院事、院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院事、院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事会会议。

第二十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院党支部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学院党支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 1    名。书记由学院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产生。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一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三十三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员活动室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三十四  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博生

三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三十七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八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三十九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四十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四十六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十七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十八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附则

四十九 本章程经20201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